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自小生長於單親家庭,母親在外工作,由祖母扶養長大,因母親罹患心臟病,急需要開刀,家庭經濟不好,且母親若無被告在身旁即不開刀,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以讓被告處理家中事宜。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因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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