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麗文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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