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0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94年11月16日起執行羈押。茲查被告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於94年12月12日起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340號)予以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12月14日94中分通刑龍94上更㈠340字第166614號函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所涉犯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已無羈押之必要,本院自94年12月12日起依職權撤銷本件羈押,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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