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號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丁○○
丙○○兼法定代理甲○○人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5年3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對聲請人負債13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切結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馬公簡易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耀煌┌──────────────────────────────────────────────────────┐│附表:95年度拍字第16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鄉○○○○段││1337-6│建│││195│全部│丙○○、 劉尹 │││││││││││││筠、甲○○之│││││││││││││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412│96之8號○○○鄉○○○段│三層鋼筋混凝土│一樓:70.78│二層陽台:│全部│丙○○、丁○○、│││││1337-6地號│造│二樓:70.78│5.6││甲○○之應有部分│││││││三樓:49.39│││各為三分之一│││││││總計:19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