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文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刑期合計2年3月)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6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4年4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