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83號上訴人鼎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千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秀卡司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18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