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賓被告邱文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16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許文賓、邱文宏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法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江文壽、 蕭天富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