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原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李秀麗 被告 陳閎邁 訴訟代理人 王敘名 律師被告永松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華 被告高永川
永欣車業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信傑 上列被告永松美有限公司、永欣車業有限公司因被告陳閎邁、高永川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謝梨敏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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