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