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29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完整之借款資料。(所附借據金額僅新台幣伍拾萬元,核與聲請狀所載意旨不符)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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