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簡瓊慈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 律師被告 范紀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竹交簡字第2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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