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81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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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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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游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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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游家豪

前列原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文筑

前列原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 律師

前列原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 律師

被告 陳家奇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8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111年6月1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民事準備暨調查證據聲請狀、

被告答辯(一)(二),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875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兩造負擔各半。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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