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81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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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游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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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游家豪
前列原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文筑
前列原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 律師
前列原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 律師
被告 陳家奇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8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111年6月1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民事準備暨調查證據聲請狀、
被告答辯(一)(二),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875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兩造負擔各半。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