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463號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安
被告 林聖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