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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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7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銘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雅典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7,25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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