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林建鼎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