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郭國益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所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5款規定,於民國97年2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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