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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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610號債權人楓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耀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鄭和 、 張昌羲 、 張金火 、 張茂程 、 張美雪 、 張素 、 張淑娟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門牌新北市○○區○○路0000巷0號1至5樓、1194巷5號2至5樓、1194巷7號2至5樓、1194巷10號2至5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 張正和 、張昌羲、張金火、張茂程、張美雪、 張素霞 、張淑娟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