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

附民原告 許倍誠

附民被告 呂紹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音儀

法官周宛瑩

法官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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