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61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健新

吳建霖

廖昱武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余岳勳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15號、第18078),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胡健新、吳建霖、廖昱武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姚怡菁

                  法 官許欣如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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