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原告 李秋玉 被告 吳騰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秉炎
法官邱正裕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蘇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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