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台北縣土城市戶政事務所)址)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不服本院簡易庭96年4月26日96年度簡字第123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36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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