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216號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上訴人甲○○
縣土城市戶政事務所)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簡字第1238號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4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1條規定,不待被告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提起本件上訴,於本院歷次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未到庭,僅於上訴狀空言不服原審判決,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