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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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李東輝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李明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38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其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明輝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8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