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遠雄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遠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周遠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先後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參。
二、故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該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另援引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周遠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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