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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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蕙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蕙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蕙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聲請意旨誤載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9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964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