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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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游協義
刁翊婷 被告 楊鎮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號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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