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再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劉貞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柳萬年 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