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林素妃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
萬6,1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