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3號原告 鄭陳菜妹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被告 鄭文治
鄭文平 鄭文成 蘇國勝 蘇怡安 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 律師被告 鄭資英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
吳俊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字第174號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資英因涉嫌侵占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偵續字第197號刑事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