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3號原告 鄭陳菜妹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文治鄭文平鄭文成蘇鄭雪英鄭資英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肆仟捌佰貳拾萬零肆仟伍佰玖拾壹元(原告占7/12、被告等五人各占1/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拾柒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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