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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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86號聲請人 陳翌軒 上列聲請人陳翌軒因與相對人 吳柏毅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翌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但卻未於附表載明提示日,故無從得知該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請具狀釋明本票(票號:CH336168、CH336172、CH281992、CH281376、CH281377、CH281384、CH686949、CH686964、CH675980)9紙其利息起算日分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