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4號
原告 賴慶霖
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 律師
張方 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凱莉 (原名 蔡家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810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2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5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