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911號
原告 袁文婕
被告 林奕輝 即日上當鋪
訴訟代理人 劉威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一併補證完整之汽機車權利買賣讓渡合約書影本(不可有手遮蔽契約文字),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