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重更(三)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三)字第一四二號首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水柱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