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一八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
林鴻駿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漏未通知辯護人林鴻駿律師),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洪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