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34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傑仕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復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碧玉 即三和行
訴訟代理人 詹嘉銘
複 代理人 莊文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文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34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傑仕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復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碧玉 即三和行
訴訟代理人 詹嘉銘
複 代理人 莊文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