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34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傑仕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復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碧玉 即三和行
訴訟代理人  詹嘉銘
複 代理人  莊文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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