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斗簡調字第7號
聲請人 何茂成
相對人 洪滋祥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斗簡調字第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正禧
書 記 官 呂雅惠
調解委員 劉育文
通 譯 蕭惠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何茂成 到
相 對 人 洪滋祥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7萬元整。
二、給付方式:相對人願於100年1月28日前將7萬元匯入 侯治鳴
帳戶內(局號為0000000、帳號為0000000)。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聲請人 何茂成
相對人 洪資祥
調解委員劉育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書記官 呂雅惠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