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玉成 (原姓名 邱保險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邱玉成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向鈞院聲請清算,經鈞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終止清算程序,嗣經鈞院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聲請人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裁定自民國99年年6月8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裁定認可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嗣因聲請人於100年間結婚後陸續生育3名子女,以一人薪資無法負擔母親、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故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而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4年4月10日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自104年
4月10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聲請人名下並無處分實益之財產,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3年12月11日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後,經本院於105年
8月9日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並於106年7月14日確定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至6頁),並經本院調取該免責事件案卷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實,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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