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伍坤儀 代理人 李欣樵 被告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兼上2人代表人 陳金龍 被告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杜秋麗 被告 施義忠
史慧賢 翁桂珠 林正治 杜成彰 (原名: 杜成章黃再文 王欽裕 蔡月琴 詹進財 呂添喜 呂洪淑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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