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11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雋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雋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飲料後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駕駛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因酒後反應遲緩,因此行駛至路口處欲左轉時,並未依規定打方向燈提醒後方來車,以致左轉過程中遭後方駛來之重型機車追撞肇事,事故後經員警到場處理,測得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此情顯見被告酒後駕車之行為已對交通安全產生嚴重危害,被告坦承有酒後駕車之事實,犯後態度尚可,且本件被告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並非甚高,兼衡其智識程度(碩士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世明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015號被告黃雋捷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2樓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雋捷明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7年3月3日15時39分,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台南市○○區○○路與安西一街口時,與 林彥豪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經警據報前往事故現場處理,並當場測得黃雋捷吐氣所含酒精成份達每公升0.33毫克(MG/L),客觀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雋捷對於上開時、地酒後駕車肇事一情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彥豪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經警於處理車禍事故後在現場測得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成份高達每公升0.33毫克,有測試紀錄1紙在卷足憑。此外,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黃雋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依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檢察官盧駿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秀惠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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