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90號上訴人振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郁盛 訴訟代理人 張方 俞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304萬582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9萬0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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