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維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16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維桑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維桑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
6年4月6日起羈押。惟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拘役100日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指揮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自106年6月27日起算執行被告上開應執行刑,有桃園地檢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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