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上訴人展全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慶琳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304萬5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萬0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