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78號原告 魏淑菁 被告 楊曜綸
戴瑋謙 張智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3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楊曜綸業經本院諭知有罪,而被告戴瑋謙、張智傑2人均經原告指稱與被告楊曜綸為共同對其詐騙之人,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告戴瑋謙、張智傑2人均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戴瑋謙、張智傑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林季緯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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