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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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92號抗告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周元培許美馨 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6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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