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正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盛夫 (即 羅世杲 之繼承人)、 羅盛禾 (即羅世杲之繼承人)、 連怡琇 (即羅世杲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連怡琇(即羅世杲之繼承人)、羅盛夫(即羅世杲之繼承人)、羅盛禾(即羅世杲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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