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代 理 人 曾立志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朝楨 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6,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
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