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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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馮仲平 被告 黃明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70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明寶被訴竊盜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係於同年月2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收戳章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既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顯非合法,從而,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劉凱寧法官鄭凱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故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