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淑彥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陳泰溢 律師被告 詹閔勛
林惠美 詹勝華 馬國軒 馬金福 馬國軒之母上列被告詹閔勛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羅惠雯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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