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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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237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
仟捌佰貳拾伍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壹拾壹
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余吉祥